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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贷一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多,但是对于改词的专业内涵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只是略懂一二,互融云互联网小贷系统的研究人员带您细读互联网小贷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下称“互联网小贷”)的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下称“《十部委指导意见》”)“(八)网络借贷” 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除此之外,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针对当地互联网小贷出台规范性文件。
因此,我们理解,要成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应当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还应当遵守公司注册地政府或金融局关于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规定。本文拟简要介绍现有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的监管规定,并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对互联网小贷法律法规监管及资质申请进行初步梳理。
一、互联网小贷法律法规概述
(一)小额贷款业务现行监管规定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监管小额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性文件只有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指导意见》实施后,各省级政府纷纷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制订了本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性文件,该等文件关于小额贷款业务的规定,基本上与《指导意见》内容一致。省级政府授权省级金融办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为:
1、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2号
2、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仅部分举例)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2)《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1]160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9号)(4)《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沪金融办〔2012〕277号)(5)《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2014〕85号)(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7)《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8)《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
3、关于《指导意见》与地方性规定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监管,省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省金融办颁布的监管小额贷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优先于《指导意见》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二)互联网小贷规范性文件
关于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除了《十部委指导意见》外,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针对当地互联网小贷出台过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主要集中于上海、广州、重庆、江西赣州、海南等省或省级市,上述试点省、市多出台了关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小贷进行规定。
二、示例及说明
北京互联网小贷
由于北京目前对于互联网小贷持保守谨慎监管态度,未发布过有关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仅能查询到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1]160号)等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申请程序及申请材料
(1)筹建、设立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流程为:
a.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主管部门(金融办)提交申请;b.注册地所在区县主管部门(金融办)受理并初审,出具初审意见;c.市金融局审批;
d.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审查确认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2)筹建审批阶段,申请人应向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报送下列筹建申请材料:
a.筹建申请书;b.可行性研究报告;c.筹建工作方案;d.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e.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f.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g.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h.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i.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j.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k.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设立审批阶段,申请人应当于筹建有效期内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a.设立申请书;b.筹建工作报告;c.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d.股东名册;e.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f.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g.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h.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i.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j.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k.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l.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